“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沈建忠说。 此外,《条例》还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沈建忠认为,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大幅提高额度处罚到人 陈伟生注意到,《条例》贯彻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对照食品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规定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强化“处罚到人”。陈伟生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实施“处罚到人”,可以进一步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均设置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双罚”。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条例》通过多种举措在极大提高生猪屠宰行业质量水平的同时,也将在加强行业治理的同时改善营商环境。李水龙说,为了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二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共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生猪屠宰行业营商环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李水龙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