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屠宰者进行了两次罚款,合法吗? 本案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之后,也对当事人下达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对于该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规定予以罚款,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体现过罚相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狗肉能不能吃的问题,吃是消费行为,是个人习惯。但对狗的屠宰、狗肉销售是明确禁止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狗肉属于间接禁食,即不是直接禁止消费者吃狗肉而是通过斩断来源的方式来禁止。除非自给自足,自己养狗自宰自食,否则消费者到市场上买狗肉吃或去狗肉馆吃狗肉,就属于间接违法,只是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国际惯例。 (二)从防疫的角度来看,市场上销售的狗肉没有经过检疫,对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较大潜在风险;从社会治安角度看,我国没有明确的肉狗犬种,狗的来源以个人散养为主,吃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在发现狗肉销售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查处;如果有偷、盗、毒、杀狗行为,有公安部门查处。” (三)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还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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