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辽宁沈阳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至今已经相继发生 105 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 25 个省份,共计扑杀生猪近 100 万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也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构成威胁。生猪屠宰环节作为我国猪肉产品的供应主体,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环节。为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我们组织编写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规定了“五关注”和“五落实”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产活动。 本手册适用于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防控非洲猪瘟和其他动物疫病。 第一章 生猪入厂查验要点(一落实) 为了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采购的要求,规范生猪入厂查验行为,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管理,特制定此查验要点。 1.生猪的采购要求 1.1 猪源的选择 应了解猪源所在区域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疫病流行、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等情况。 1.2 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1.3 应屠宰长期合作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2.1 查验是否是长期合作贩运户、代宰户。 2.2 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3 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3.1 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标注的起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2.3.2 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2.4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 包括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 40~42℃。 2.5 结果处理 2.5.1 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2.5.2 对临床异常或疑似非洲猪瘟病猪的,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准许入场;检测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5.3 对于运输途中死亡生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不是因非洲猪瘟死亡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3.记录要求 3.1 生猪入厂查验记录要明确注明生猪来源(养殖场名或户主姓名)、出栏时间、入场时间、头数、重量,以及检疫证号、运输车辆号,以及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姓名等。 3.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第二章 入厂生猪待宰管理要点(一关注) 为了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待宰期间检查行为,加强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入厂生猪待宰期间质量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此要点。 1.生猪入圈要求 1.1 经入厂检查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 1.2 待宰生猪原则上实行一圈一号,按产地、货主分类分批次存放,同时做好记录。 1.3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待宰管理要求 2.1 生猪管理 2.1.1 宰前 3 小时逐头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高热(体温升高至40~42℃)。 2.1.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检查,定时巡查,及时剔出疑病猪只,按规定处理。 2.1.3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