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简称《陆生法典》,制定了针对陆生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及蜂类)及其产品进行安全的国际贸易所应遵循的标准。《陆生法典》提出的标准和指南是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标准委员会不懈努力的成果,OIE每年都组织国际著名专家起草新增文本,并根据兽医领域的新进展对现有文本进行修订,以确保依据最新科学信息撰写。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频发,特将现有最新版即2018年(第27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章节翻译如下,希望能给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非洲猪瘟的防控提供借鉴。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并共同探讨。 第15.1章 非洲猪瘟 第15.1.1条 总则 猪是非洲猪瘟病毒(ASFV)唯一的天然非节肢动物宿主。包括家猪和野猪的所有品种,尤其包括疣猪(Phacochoerus spp.疣猪属)、丛林野猪(Potamochoerus spp.河猪属)、大森林猪(Hylochoerus meinertzhageni林猪属巨林猪)在内的非洲野生猪品种。 在本章中,对以下各项进行了区分: –家猪和圈养野生猪,终生圈养或农场散养,用于生产肉类或其他商业产品或用途,或用于繁殖; –野生猪和野化猪; –非洲野猪品种。 所有种类的猪,对有致病性作用的非洲猪瘟病毒都是易感的,而非洲野猪不易感,可能起着储存病毒的作用。钝缘蜱属中的软蜱是该病毒唯一已知的天然节肢动物宿主,是该病毒的贮存者和生物媒介。 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非洲猪瘟是指猪发生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有以下情况则可定义为发生了ASFV的感染: 1)已从猪样本中分离出ASFV;或 2)在以下猪的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的抗原或核酸:表现出与非洲猪瘟有关联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疑似的或确诊的非洲猪瘟病例有关联;或来自先前与ASFV有关联或接触的疑似猪群。或 3)在以下猪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非洲猪瘟病毒抗体:表现出与非洲猪瘟病毒相一致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非洲猪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关联;或确认先前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联或接触。 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猪类动物(in Sus scrofa )的潜伏期定为15天。 诊断试验标准见《OIE陆生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 第15.1.2条 确定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非洲猪瘟状况的一般标准 1)非洲猪瘟在整个国家是必须申报的疾病,且所有表现出与非洲猪瘟有关联的临床体征的猪都要接受适当的实地和实验室调查。 2)开展持续的防疫意识培训计划,就地鼓励对所有表现出非洲猪瘟关联体征猪的报告。 3)兽医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所有家猪群和圈养野猪群的现状。 4)兽医主管部门应了解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的种类及生存现状,以及它们在国家或区域内的分布和栖息地。 5)对家猪和圈养的野猪,按照本章第15.1.27条到15.1.30及15.1.32条的条款制定适当的监测计划,并落实到位。 6)制定针对野生猪、野化猪以及非洲野猪(如果国家或区域存在)的监测计划,并落实到位。监测计划应符合本章第15.1.31条的规定,并要考虑到自然和人工屏障的现状,野生猪、野化家以及非洲野猪群体的生态以及对ASF传播可能性的评估,包括在相关地域还应考虑到钝缘软蜱的存在。 7)根据非洲猪瘟在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群内传播的可能性评估,及按照第15.1.31.条进行监测,通过适当的生物安全将家猪和圈养野猪群与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群分开,并有效实施和监督,在相关地域,还应保护它们不受钝缘软蜱的侵害。 来自于符合本文规定国家的家猪或圈养野猪的商品可以按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安全贸易,即使它们通报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猪有ASFV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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