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自2018年8月3日,辽宁沈阳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至今已经相继发生10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25个省份,共计扑杀生猪近100万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也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构成威胁。规模规模生猪屠宰企业作为我国猪肉产品的供应主体,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环节。为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我们组织编写了规模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规定了“五关注”和“五落实”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活动。本手册适用于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和其他动物疫病。 第一章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组织保障要求 为了提升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加强防控保障,特制定此要求。 1.组织保障 1.1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小组,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直接管理。 1.2 采购、生产、品管、检验检疫、后勤等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2.主要职责 2.1 落实国家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关于非洲猪瘟防控等动物疫病相关要求。 2.2 负责制定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3 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4 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培训。 2.5 负责企业内部疑似非洲猪瘟疫情上报,并启动企业内部预案。 2.6 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防控非洲猪瘟记录数据的核查。 2.7 负责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实施效果评估,并完成对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纠偏。 第二章 生猪入厂查验要点(一落实) 为了明确屠宰企业生猪采购的要求,规范生猪入厂查验行为,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管理,特制定此查验要点。 1.生猪的采购要求 1.1 猪源的选择 屠宰企业应了解猪源所在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并签订供猪协议。 1.2 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1.3 规模屠宰企业不应屠宰非签约场户或非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2.1 查验是否签约养殖场户或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 2.2 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3 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3.1 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起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2.3.2 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2.4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包括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2.5 结果处理 2.5.1 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2.5.2 对临床异常或疑似非洲猪瘟病猪的,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准许入场;检测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5.3 对于运输途中死亡生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不是因非洲猪瘟死亡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