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屠宰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1.5 屠宰企业如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有委托协议。 2.暂存设施设备要求 2.1 废弃物暂存 2.1.1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设置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口,设立明显标识,及时清理。 2.1.2 盛放废弃物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应及时清理。 2.2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暂存,设立明显标识。 2.3 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2.4 暂存设施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 2.5 应定期对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工艺要求 3.1 屠宰企业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废气收集排放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和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2 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采用焚烧、化制、高温、硫酸分解等方法进行处理。 3.3 屠宰环节产生的污水均应通过管道运输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 3.4 需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用专用的车辆、容器运送。 4.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4.1 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4.2 应了解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4.3 应在无害化处理操作期间按照规定做好安全、卫生防护。 5.操作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有效运行。 5.1.2 应配备消毒液,操作前后对设备、工器具、人员进行消毒。 5.1.3 对检验检疫出的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5.1.4 无害化处理应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5.2 运输要求 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装入密闭不漏水的容器,用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 5.3 消毒要求 5.3.1 污水、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经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处理设备、工器具、场地、人员等进行消毒。 6.记录要求 6.1 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填写相关记录。 6.2 无害化处理间应当做好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记录。 6.3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