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要求 3.1 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应为长期、直接为本屠宰企业提供猪源的。 3.2 屠宰企业应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收购生猪区域等信息。 3.3 运输工具应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记录要求 4.1 生猪入厂查验记录要明确注明生猪来源(养殖场名或户主姓名)、出栏时间、入场时间、头数、重量,以及检疫证号、运输车辆号、备案的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姓名等。 4.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入厂生猪待宰管理要点(一关注)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待宰期间检查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入厂生猪待宰期间质量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此要点。 1.生猪入圈要求 1.1 经入厂检查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 1.2 待宰生猪原则上实行一圈一号,按产地、货主分类分批次存放,同时做好记录。 1.3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待宰管理要求 2.1 生猪管理 2.1.1 宰前3小时逐头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高热(体温升高至40~42℃)。 2.1.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检查,定时巡查,及时剔出疑病猪只,按规定处理。 2.1.3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 待宰圈管理 2.2.1 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保持饮水槽清洁,要及时清扫粪便,每批生猪送宰后彻底清扫、消毒。 2.2.2 待宰期间要保障生猪的安全和正常休息。 2.3 已经入厂的生猪,不得擅自出厂。 3.生猪送宰要求 3.1 宰前进行充分淋浴,洗净体表的灰尘、污泥、粪便等。 3.2 按照待宰生猪的圈号,分批次送宰。 4.记录要求 4.1 生猪待宰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货主姓名、进圈时间、待宰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人签字等。 4.2 生猪屠宰交接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待宰交接人和屠宰车间接收人签字等。 4.3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同步检验检疫要点(三落实)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规模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能力,特制定此要点。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1.1 屠宰车间接到待宰圈交接通知单后,严格按照该通知单的送宰批次,安排生产。 1.2 作好每头生猪的标识,不得混挂、漏挂。 1.3 特殊情况下,有落猪、漏猪现象,要及时上线,作好标识,明确其批次。 1.4 内脏摘除后,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2.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同步检验检疫,并观察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