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日期:03-03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十一章 记录与疫情报告要点(五落实)

为做好规模屠宰企业生产记录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可疑疫情报告,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生产行为,落实屠宰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特制定此要点。

1.可疑疫情报告要求

1.1 在收猪时发现异常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不得让生猪进厂。

1.2 在待宰圈发现异常死亡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1.3 在屠宰线发现怀疑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1.4 发现异常死亡或怀疑非洲猪瘟的,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2.生产记录要求

2.1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贩运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2.2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日常使用保养、人员管理、产品追溯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2.3屠宰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有迹可循,各项制度对应台账记录清晰、完整,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确保发生非洲猪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及时进行追溯。

附件  消毒剂使用建议表


上一篇:生猪运输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下一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