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监督

甘肃省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情况调研

日期:09-21 作者:岳青海- 小 + 大

        二、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取得的成效
  突出监管重点。“分级管理”将规模场按照动物疫病发生的可能风险划分为若干等级,实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管。这种做法改变了原来的“大水漫灌”的执法模式,实行“精准执法”,使规模场日常监管工作有的放矢。
  降低监管风险。“量化监管”把纳入分级管理的规模场监督检查任务进行数字化管理,有利于监管责任的分解以及后续考核。通过清晰的量化控制有效督促了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作为,强化了对“问题”规模场的有效监管,有效降低了规模场动物防疫风险和动物卫生监管风险。
  优化资源配置。规模场的“分级监管、量化监管”,解决了乡镇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足、量大面宽”的难题,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使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进一步优化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工作效能。
        三、工作建议
  明确分级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向。进一步规范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以制定符合当地执法能力和被监管规模场经营情况两方面实际的监督检查制度为前提,统筹安排有限的执法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从而实现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节约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执法效果等执法目标。
  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分级管理制度应当由国家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以确认。个别畜牧业情况特殊的市、县,可由其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制定适宜本地区实际的“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办法”或“规模养殖场分级监督检查办法”,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将使规模场分级管理有据可循,规避监管者不必要的履职风险。
  严格遵循动物卫生监督“权责清单”。“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循动物卫生监督“权责清单”内容来确认分级管理的项目名称、评分标准以及监督检查内容,合理确定分级管理规模场的入围“门槛”、评估周期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纳入分级管理的规模场,可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划分,由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监管;对基数大、未纳入分级管理的养殖场,可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按比例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管。
  加大分级管理范畴内的行政处罚力度。以执法促整改,督促高风险规模场及时处置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隐患,否则分级管理将流于形式。对反复整改或处罚难以达标的规模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兽医主管部门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
  加强乡镇一级执法能力保障。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分级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针对性地加强乡镇一级执法能力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对乡镇一级执法人员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监督检查程序的培训,保障分级管理必要的执法经费,确保分级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各地方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不一致,监管频次亦不相同。从监管频次看,以相关疫病的潜伏期来设定监管频次似乎更加合理,亦符合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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