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许可行为,要求动物检疫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出证人员必须为官方兽医,2011年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即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编制内人员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从甘肃省2012年首次确认的名单看,部分官方兽医尚不具备兽医专业知识。为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质量,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制定了《甘肃省动物检疫出证人员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了动物检疫出证人员的分级管理模式。通过三年多的实践,分级管理模式规范了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增强了检疫出证人员的责任感,保证了动物检疫工作的质量。 一、甘肃省动物检疫出证人员分级管理的具体做法 1、设定出证人员资格条件。一是出具A证人员的资格条件。通过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省、市(州)、县(市、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具备兽医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兽医师以上职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2年以上,且业务熟练;参加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二是出具B证人员的资格条件。通过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县、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1年以上,业务熟练;参加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 2、制定认定程序,采取分级管理。对拟从事动物检疫出证工作的人员,由本人填写《甘肃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人员申请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检疫出证人员资格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出具A证人员资格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初审。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填写《甘肃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人员登记备案表》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认定并备案。具备出具A证条件人员同时具有出具B证的资格。出具B证人员资格由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认定。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所有通过审核备案的动物检疫出证人员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制定资格注销程序。动物检疫出证人员资格注销条件:退休和已故的;调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变更岗位不再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跨责任区或超越权限实施检疫出证的;不检疫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重复检疫收费的;只收费不检疫的;倒卖、转让、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对检出染疫动物、病死动物产品不履行监督处理职责的;瞒报、迟报、谎报动物疫情的;因保管不善导致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丢失或被盗用的;因触犯国家法律或违规违纪,被判刑、刑事拘留或受到上级部门查处的;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被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检疫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动物检疫出证人员,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动物检疫出证人员资格注销登记表》,上报省、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注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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