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情等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发布和外泄动物疫情信息。 (7)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病死动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数据报送至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规模牧场及收集点操作规定 一是开展动物疫病初查,对排除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猪),牧场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到病死动物待处理房,牧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病死动物待处理房,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平时要上锁。 二是牧场和收集点对每日收集到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和收集点的病死动物(猪),要及时清点数量、大小,并将病死猪按大于10千克和小于等于10千克进行分类堆放,同时要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三是牧场和收集点要确定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和传输机等设备管理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维修。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内温度要保持在-5℃左右,保证病死动物(猪)不腐败发臭。尽量减少病死动物待处理房进出次数,减少房内冷气流失,节约用电。 四是当病死动物(猪)运出牧场和收集点时,由牧场和收集点人员负责将病死动物(猪)放到传输机等设备上,通过传输机等设备将病死动物(猪)传送到收运车辆,每次传输机的装载重量不得超过其设计重量300千克;严禁牧场人员与收运车辆发生接触。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五是病死动物收集及运出牧场和收集点等步骤必须做到安全操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 六是病死动物(猪)收运交接过程中,镇乡(街道)兽医人员负责对牧场和收集点病死动物(猪)的大小、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填写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经收运人和牧场、收集点人员及镇乡(街道)兽医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运离牧场、收集点。 七是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五份,农林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镇乡(街道)兽医站、牧场(收集点)、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单位各留一份。作为相关补助和核查依据。 八是病死动物(猪)运离牧场、收集点后,有关人员要对病死动物待处理房、传输机等设备、相关场地进行冲洗,彻底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图9、图10)。 图9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从收运车装卸病死猪 图10 病死猪从收运车放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冷库待处理 九是要做好防盗工作,每个牧场和收集点要有防盗措施,防止设备和收集的病死动物(猪)被盗。 十是做好病死动物(猪)收集、交接、消毒等台账保管,相关台账档案要保存两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