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流程 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实行病死动物处理与建立无害化处理月报制度。规模养殖场户每月底将病死动物处理情况上报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由镇乡(街道)汇总后书面上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生猪保险、动物防疫指挥系统、疫苗领发、产地检疫、母猪补贴等相对接(图4)。 图4 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 三、运行管理 实行病死动物处理与实行承诺制挂钩,统一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并与辖区养殖场户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养殖业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告知业主必须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无害化处理。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正常运行。对不按规定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上报无害化处理情况及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养殖场户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对违反规定经营、使用、丢弃病死动物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养殖场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制定规模牧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上墙制度。 1.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模式。 2.财政部门对执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病死畜禽收运给予适当的补助。 3.镇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生猪规模牧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建立病死动物收集、登记、处置等台账(图5)。 图5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病死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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