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后,7月1日,饲料行业又迎来了新一轮的变革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中左炔诺孕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7项标准以及《饲料标签》(GB 10648-2013)新国标相继实施,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以及饲料生产安全标准均提出了更高、更规范化的要求。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进口饲料产品市场,2014年1月20日,农业部发出2014年第2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对境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中国作出了明确规范。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早年大型境外企业可以自己申请进口登记,不一定会找第三方代理机构,新《办法》实施后,则必须委托第三方。 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还详细列举了6类产品,包括“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等,需要农业部试验评审,其详细程度远远高出老《办法》。 为了解决长年来因不合格进口产品引发的纠纷,新《办法》提出了产品召回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饲料中左炔诺孕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7项标准 2014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中左炔诺孕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7项标准经专家审定通过,农业部审查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7项标准除《饲料中左炔诺孕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外,还包括《饲料中醋酸氯地孕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料中匹莫林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饲料中氟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中硫酸粘杆菌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饲料中大观霉素的测定》。 7项标准的实施,可以对饲料生产过程中药物添加实行标准化监控,有效减少和控制饲料中兽药滥用现象,规避兽药残留。 3、《饲料标签》(GB 10648-2013)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新修订发布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涉及绝大多数进口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如乳清粉、鱼粉、宠物食品等,企业均须修改现有标签,使标示内容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版《饲料标签》在旧版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多达15项:一是完善了产品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品名称和原料组成的标识要求;三是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四是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五是增加了对进口饲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储存条件及方法等标识的规定;六是对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标示重新进行规定;七是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新国标在适用范围、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方面均有修订。 新标准实施后,如果进口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国标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须将货物调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加施符合规范的标签。由此可能会延长货物放行周期,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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