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时间:2022-02-2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五)严格执行乌鸡中规定的最高兽药残留限量

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了数十种药物在乌鸡各组织中的限量。

违规后果:在上市销售的乌鸡组织中,如果检出超出限量规定的药物残留且情节严重,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将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的兽药

(一)采购把关

建立兽药产品供应商评估制度,应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兽药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二)科学用药

一是强化兽医责任和能力。养殖场不仅要配备能满足疾病诊疗和防控需要的兽医人员,还要明确兽医职责和岗位要求,并定期考核。兽医人员应做到依法依规用药,不得使用禁用药,遵守休药期规定、兽用处方药制度等规范用药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用药管理。养殖者要按监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兽药,不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不超范围使用兽药;依据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不盲目使用兽用抗菌药,仅在确诊为细菌感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预防继发细菌性感染的前提下使用;有条件的养殖场应依据病原菌敏感性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用药;慎用氟喹诺酮类、磺胺增效剂类(如甲氧苄啶)等在乌鸡体内残留消除较慢的药物,否则应跟踪监测相关药物的残留状况。

三是做好用药记录。养殖者要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使用疗程、休药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三)符合限量

鼓励养殖主体利用便捷、灵敏、高通量的快检技术,在产品上市前抽样做兽药残留检测。只有禁用药物阴性、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限量要求的产品,才能放行出场。

(四)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不使用未经批准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养殖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在严把乌鸡种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饲料原料的采购关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消毒管理

设置完备的消毒设施设备。在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供车辆消毒用的消毒池、消毒棚及供出入人员消毒用的熏蒸通道;在生产区主干道、鸡舍入口处等设消毒池,顶部设喷雾消毒系统;装备必要的流动消毒设备。

上一篇: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下一篇:冬春季南方肉牛养殖场应急技术指南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