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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时间:2022-02-2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根据《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蛋鸡、乌鸡治理专家团队制定了《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并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鸡蛋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摄食量大的动物性食品之一,鸡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控鸡蛋兽药残留有关问题,提高鸡蛋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蛋鸡养殖安全用药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明确规定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蛋鸡。清单涉及品种共21种(类),包括: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违法使用后果: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相关规定的兽药

在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质量标准中,对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等兽药在蛋鸡中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如“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蛋鸡产蛋期禁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违规使用上述兽药,必然在鸡蛋中产生残留,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到安全水平,对鸡蛋质量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危及食品安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停用兽药

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进行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都不能在蛋鸡养殖中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在蛋鸡养殖中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或使用了停用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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