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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第四版)

时间:2021-1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规范应急处置,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制定本指南,供现场处置人员参考。

1 疫情报告和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1.1 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2名兽医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1.2 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1.3 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有条件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疫情发布前,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2  处置程序

2.1 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程序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隔离观察、采样送检、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2 确诊疫情处置程序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按程序采取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评估、解除封锁等措施。

疫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场所;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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