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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03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3个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核查后及时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及整改报告不详尽的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组织现场复核。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有关键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考核办法要求的或评价结果排名后三位的,依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有关规定,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并通报其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食安委撤销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

(一)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中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要求的;(二)在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或严重阻扰正常工作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对生产基地农产品检测职能弱化或缺失,完不成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未予及时纠正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六)有其它应撤销称号情形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经省级核准报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本省。

第七条  对撤销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县(市、区),三年内不再安排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及有关扶持政策。被撤销称号满两年的县(市、区)按照《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经整改完善后可重新递交创建验收申请,再次命名满三年后方可推荐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八条  在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中考核优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将优先予以有关项目资金和惠农政策支持。

第九条  实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管理与农业农村相关项目和扶持政策挂钩。主要与地理标志保护工程、追溯体系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等项目,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等工作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达到规定合格基准分值以上的县(市、区),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完成国家和我省年度重点工作成效突出者将作为加分项。根据评议结果,在全省范围每宣传推广一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群众满意度达到85%(含)以上,每增加1%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加分项单独计算,与依据“考核办法”三部分得分一并构成总分参与全省排名。

第十一条  定期考核中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监测合格率得分计算方式:接受国家或省级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含)得基础分10分,此后高出的百分数直接乘以系数200作为加分,最高加4分;市、县两级开展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百分数(须大于0.5%且跟踪处置完成率达到100%)乘以系数200作为加分,最高得6分。监督抽检中,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产品抽检要做到禁用、限用和常规农药全覆盖,每个样品检测项目参数不少于10个;畜产品肉类、蛋类、奶类检测项目原则上做到全覆盖。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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