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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解读

时间:2020-05-2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是不是按疫情对待?具体怎么处置?

答:自检阳性是指从临床正常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经复核为自检阳性的,不按疫情对待,按阳性场点处置,并根据养猪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措施。对生物安全水平较高、隔离条件较好的规模猪场,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隔离消杀。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后,要及时报告。按要求报告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但不予补助,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问:为加强屠宰环节监管,《指引》要求开展“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回头查”,同时建立追溯、抽检和飞行检查等制度,请问具体如何实施?

答:强化屠宰环节管控,对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链条至关重要。按照《指引》要求,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开展“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要求省、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分级实施、全覆盖”的原则,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官方兽医派驻及履职尽责情况再进行一次核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对去年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再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二是建立检测日报告制度和监测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农业农村部。将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抽检纳入全国监测计划,对发现的阳性样品,开展溯源追踪,倒查养殖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和通报。三是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省、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双随机、年内全覆盖”的要求,分别负责检查不同规模的屠宰企业。对飞行检查发现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一律关停整改15天,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取缔生产经营资格。近期农业农村部将对重点区域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问:您刚才提到,生猪调运特别是违规调运是疫情传播的重要风险,请问下一步如何加强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

答:近期发生的疫情,大多数涉及猪贩子倒卖贩运未经检疫的生猪,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一是严禁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对已备案的车辆实施动态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立即取消车辆备案,绝不姑息。二是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便于产地检疫、调运监管等环节核查备案信息。三是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从业。

问:《指引》提出从明年4月1日起试点大区逐步限制生猪调运,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要求。

答:实施分区防控是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已被国内外实践反复证明。为防控非洲猪瘟,我们从2019年年初开始,在中南6省区试点开展分区防控,已建立了区域协调机制,统一推进非洲猪瘟防控、统一协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统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从2019年11月30日起,除种猪、仔猪和“点对点”调运生猪外,禁止中南区外的活猪调入。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区域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生猪及猪肉价格没有因此出现异常波动,说明前期的区域划分是科学的,政策措施是有效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今年还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排查等制度。初步考虑,从明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试点区域生猪调运,有关省份和企业要提前谋划政策设计和产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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