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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农业农村部: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11-18    点击: 次    来源:人社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编者按:2019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

3.完善专业设置。各地可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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