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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第一版)

时间:2019-08-2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国家动卫中心 - 小 + 大

5.7 严格病死动物管理

5.7.1 病死动物由专人、专车负责运送,其他人、车不得参与。

5.7.2 运送人员应穿防护服,每次运送后应对运送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5.7.3 每天对死猪暂存间进行一次严格消毒。

5.8 严格饲料管理

5.8.1 禁止外部饲料运送车进场。

5.8.2 袋装饲料入库前应对外包装熏蒸消毒。

5.9 严格人员培训

5.9.1 合理安排恢复生产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具体操作规程,制定考核标准。

5.9.2 对所有人员定期进行系统的生产培训和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6. 哨兵猪放养

本指南第3至5部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养殖场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空栏4—6个月,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引进哨兵猪。

6.1 哨兵猪选择

哨兵猪应以后备母猪和断奶仔猪为主,其中自繁自养场可引入后备母猪,育肥场引入断奶仔猪。

6.2 哨兵猪数量

建议哨兵猪分两批放置

6.2.1 第一批放置数量。每个圈舍·放置J-S头哨兵猪,饲养21天;

6.2.2 第二批放置数量。上述临床观察无异常且样品检测阴性的,可增加哨兵猪放置数量。以本场满负荷生产的10%-20%为宜,继续饲养21天。

6.3 哨兵猪放置方案

隔离舍、配怀舍、产房、保育舍、育肥舍等各圈舍均应放置哨兵猪;在养殖场内圈舍·外区域还应放置移动哨兵猪。

6.4 哨兵猪监测

6.4.1 哨兵猪进场前经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方可引进。

6.4.2 第一批哨兵猪饲养21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的,方可放置第二批哨兵猪。

6.4.3 第二批哨兵猪饲养21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4 若猪群无异常可以视情况混合多个样品(最多10个样品)检测。整个过程中如有异常随时检测,发病或异常死亡的单独检测。采样及检测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

6.5 准备恢复生产

将哨兵猪集中饲.养,对放置哨兵猪的场所清洗、消毒、干.燥后,准备进猪恢复生产。

7. 恢复生产

7.1 引种猪群选择

引种应按照就近原则,尽量选择本市县引种、不跨省引种,禁止从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所在市县)引种。

7.1.1 确定来源猪场。至少提前3个月做好恢复生产引种计划。来源猪场应尽可能单一,信誉、资质和管理良好,系统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检测,近期未发生重大疫情。

7.1.2 引种前检测。来源猪场能够提供近21天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并能够按生猪调运相关规定申报检疫。

7.2 运输管理

7.2.1 车辆要求。采用备案的专业运输车,装猪前进行过清洗消毒(有消毒证明)。运输路线较长的供水供料设施,并配足饲料饮水。

7.2.2 路线要求。合理规划引种运输路线,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禁止途径非洲猪瘟疫区所在市县尽可能避开靠近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的公路。

7.2.3 过程管理。运输途中尽量不停车、不进服务区,避免接触其他动物。司机不能携带和食用猪肉源性产品。派专业兽医押运,对运输途中出现的应激死亡猪只,应就近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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