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江苏省: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7-29    点击: 次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大力促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导向,深入推进生猪生态健康养殖,制定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实现源头减量。督促生猪养殖户场配套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因地制宜推进多元化利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集成检测、诊断、消毒、应急处置、生物安全等系列技术,探索形成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强化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从严从细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大力推进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全面提升疫病防控水平。依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等,加大绿色生产技术集成推广,通过举办培训、实地指导等方式,推进实用技术进场入户。深入开展部省示范创建,高标准建设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防疫规范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

六、优化疫情处置和调运监管

各地要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对于确诊的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病原学检测,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强制扑杀政策,对强制扑杀生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要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各项要求,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扎实做好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运输环节查验力度,坚决消除疫情传播风险。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措施,不得无正当理由拒开检疫证明,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

七、持续加强畜禽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

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在省级畜牧统计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基础上,各市、县要制定辖区畜牧统计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确保统计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切实做好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各监测县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规定,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监测任务。省、市、县要分级落实统计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建立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的信息采集经费补助机制,保障数据核查、数据分析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做好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备案信息更新,加大“掌上牧云”客户端推广力度,推进规模养殖场数据直联直报。要重点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多渠道宣传解读利好预期,增强养猪场户信心。

八、切实强化组织推进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将生猪生产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主动联合财政部门加大对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养殖信心;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善养殖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布局,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用地需求。要注重总结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方面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综合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各地相互学习借鉴。要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在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引导家禽养殖场户抓住当前市场价格较高的有利时机,加快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效率高的肉鸡、肉鸭和蛋鸡生产,着力增加禽肉禽蛋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消费。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尽快完善省际高速收费站动物卫生监管的建议答复

下一篇: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