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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

时间:2019-07-05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一是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支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研发、集成中试、加工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建立完善投入品管理、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合格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制度,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设施设备,构建全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支持奶农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开展良种奶牛引进、饲草料生产、养殖设施设备升级及乳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完善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认定和产品追溯系统建设。

三是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创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农业,加强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创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的“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品品牌。

四、支持对象及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是农民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国家贫困县可放宽到规范运营的其他农民合作社。

二是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其中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农场;奶牛家庭牧场优先支持存栏量50—500头之间的中小规模牧场。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要支持组织管理规范、联农带农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联合体的内部成员。

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二)支持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以及自有财力等渠道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政策措施给予适当支持。其中,支持开展果蔬储藏窖、冷藏保鲜库及相关烘干设施建设,可参照以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政策补助标准;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机制培育,由成员龙头企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政策实施可与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政策统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以县为单位开展整体推进示范,集中投入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组织领导。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任务目标及管理措施等。各省要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完善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发展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创建、监测指导,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特别是与贫困户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对接,助力脱贫攻坚。中央财政直接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

(三)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地要完善补助资金申报审批流程,严格申报主体的条件资质把关,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要创新信息化手段,运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加强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监管。要在直报系统中及时发布补助政策,让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和申报要求。获得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补助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直报系统认证管理,并及时填报支持内容、补助方式、补助金额等相关情况。鼓励各地探索补助资金从申请、审核、公示到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通过多渠道解读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内容,及时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和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提升自身发展能力,提高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推介力度,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营造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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