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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兽药GMP来袭,将再次重塑兽药行业竞争格局

时间:2019-06-15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体例主要变化

此次修订,以现行《规范》为依据,同时参考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及欧盟和美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兽药的相关规定。经研讨,最终决定参照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表述格式进行修订,因此修订稿的体例与现行版本相比变化较大。

《规范(修订送审稿)》共分13章287条,各章再分节编写,每章第一节为该章的原则,附则中增加了术语,提出了本规范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建立更高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兽药的生产工艺和特点,制定了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原料药、中药制剂等5个更详细的附录,明确了各类产品的具体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正文主要是原则性规定,附录是对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与现行版本相比,修订送审稿文字大幅度增加,所增加文字除新增变化的内容外,主要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二)修订内容主要变化

一是,提高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标准。为提高无菌产品无菌保证水平,有效控制动物用药安全风险,参考欧盟和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制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按照生产暴露风险,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设置为A、B、C、D 4个级别,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注重动静态控制相结合,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水平。

二是,提高了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性激素类兽药生产应使用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的生产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与其他类型兽药生产严格分开。粉剂、预混剂可共用生产线,但应与散剂生产线分开。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制品的生产用动物房、检验用动物房和制品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各为独立建筑物。兽药生产车间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

三是,提高并细化了软件管理要求。加强了兽药质量管理的内容,大幅提高了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引入质量风险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设计确认等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从多个方面保证兽药产品质量。

四是,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增加了对从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必须具备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

五是,提高了文件管理的要求。细化了主要文件的管理流程和文件内容,如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等,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2002年3月19日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兽药生产企业在本规范施行前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经营,但应当在2023年1月1日前达到本规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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