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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时间:2017-03-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 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猪瘟防治科学化水平。 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猪瘟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猪瘟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猪瘟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猪瘟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评估。 猪瘟实验室要及时借鉴国际疫情监测及预警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猪瘟疫情监测预警模型和数据库,持续跟踪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疫情动态,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监测疫苗的临床免疫效果,加强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猪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猪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猪瘟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防控合作和信息交流。 开展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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