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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0-03-0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第十二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
  第十五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进行评议时,对于有重大分歧的议题,应听取并记录少数委员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的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办公室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办公室履行有关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议题利益相关方如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由办公室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交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会议时,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业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农业部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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