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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新标准

时间:2014-08-05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农业部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4 办事条件
  4.1 受理范围:从事农业部公告第898号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
  4.2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3 需提供以下材料:
  a)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b)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c)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标准(NY/XZSP TG 302.21-2014)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2 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2.3 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4 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情况。
  3 审批依据
  3.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3.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4 办事条件
  4.1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4.2 科研项目建议书。
  4.3 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4 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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