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11-12-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实验室人员需操作某些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时应接受相应的疫苗免疫或检测试验(如狂犬病疫苗和TB皮肤试验)。
    ●应收集和保存实验室人员和其他受威胁人的基础血清,进行试验病原微生物抗体水平的测定,以后定期或不定期收取血清样本进行监测。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或制定实验室特殊的安全手册。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人员和辅助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生物危害防护的专业训练, 定期培训。必须防止微生物暴露、学会评价暴露危害的方法。
    ●必须高度重视污染利器包括针头、注射器、玻璃片、吸管、毛细管和手术刀的安全对策(见7.4.3.2的避免利器感染)。
    ●培养物、组织或体液标本的收集、处理、加工、储存、运输过程,应放在防漏的容器内进行。
    ●操作传染性材料后,应对使用的仪器表面和工作台面进行有效的消毒,特别是发生传染性材料外溢、溅出,或其它污染时更要严格消毒。污染的仪器在送出设施检修、打包、运输之前都要给予消毒。
    ●发生传染性材料溅出或其它事故要立即报告负责人,负责人要进行恰当的危害评价、监督、处理,并记录存档。
    ●非本实验所需动物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7.4.2.3安全设备(初级防护屏障)
    ●实验室内工作必需穿防护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到非工作区(如餐厅、图书室和办公室)之前要脱掉工作服。所有工作服或在实验室处理或由洗衣房清洗,不准带回家。
    ●可能接触传染性材料和接触污染表面时要戴乳胶手套。完成传染性材料工作之后需经过消毒处理,方可脱掉手套。待处理的手套不能接触清洁表面(微机键盘、电话等),不能丢弃至实验室外面。脱掉手套后要洗手。如果手套破损,先消毒后脱掉。
    ●能产生传染物外溢、溅出和气溶胶的操作,包括离心、研磨、搅拌、强力震荡混合、超声波破碎、打开装有传染性材料的容器、动物鼻腔注射、收取感染动物和孵化卵的组织等,都要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和物理防护设备。
    ●离心高浓度和大容量的传染性材料时,如果使用密闭转头、带有安全帽的离心机可在开放的实验室内进行,否则只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当操作(微生物)不得不在安全柜外面进行时,应采取严格的面部安全防护措施(护目镜、口罩、面罩或其它设施),并防止气溶胶发生。
    7.4.2.4实验室设施(次级屏障)
    ●设施门要加锁,限制人员进入。
    ●实验设施地点离开公共区。
    ●每个实验室设一个洗手池。要求设置非手动或自动开关。
    ●实验室结构要便于清洁卫生,禁止使用地毯和垫子。
    ●工作台面不渗水,应耐酸、碱、耐热和有机溶剂等。
    ●实验室家具应预先设计,便于摆放和使用,表面应便于消毒,并在其间留有空隙便于清洁。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室内的送、排风要符合物理防护参数要求。远离门口、风口和能开的窗户,远离室内人员经常走动的地方,远离其它可能干扰的仪器,以保证生物安全柜的气流参数和物理防护功能。
    ●建立冲洗眼睛的紧急救护点。
    ●照明适合于室内一切活动,避免反射和耀眼,以免干扰视线。
    ●只要求一般舒适空调,没有特殊通风要求。但是,新设施应该考虑机械通风系统能够提供通向室内的单向气流。如果有通向室外的窗户,必须安装纱窗。
    7.4.3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指按照BSL-3标准建造的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室需与建筑物中的一般区域隔离。其具体标准微生物操作、特殊操作、安全设备、实验室设施要求如下。
    7.4.3.1标准操作
    ●完成传染性材料操作后,对手套进行消毒冲洗,离开实验室之前,脱掉手套并洗手。
    ●设施内禁止吃、喝、抽烟,不准触摸隐形眼镜和使用化妆品。戴隐形眼镜的人也要佩戴防护镜或面罩。食物只能存放在工作区以外的地方。
    ●禁止用嘴吸取试验液体,要使用专用的移液管。
    ●一切操作均要小心,以减少和避免产生气溶胶。
    ●实验室卫生至少每天清洁一次,工作后随时消毒工作台面,传染性材料外溢、溅出污染时要立即消毒处理。
    ●所有培养物、储存物和其它日常废弃物在处理之前都要用高压灭菌器进行有效地灭菌处理。需要在实验室外面处理的材料,要装入牢固不漏的容器内,加盖密封后传出实验室。实验室的废弃物在送到处理地点之前应消毒、包装,避免污染环境。
    ●对BSL-3内操作的菌、毒种必须由两人保管,保存在安全可靠的设施内,使用前应办理批准手续,说明使用剂量,并详细登记,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验要有详细使用和销毁记录。
    ●昆虫和啮齿类动物控制应参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

下一篇:标准化猪舍建筑规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