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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

时间:2011-07-0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一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有明显疫病症状的动物。二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虽无明显疫病症状,但发热或经疫病检测为阳性的动物。三是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四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五是国家规定其它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动物。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虽然无须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但这些单位应当具备兽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条件包括:(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由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答:即不能继续运输,也不能返回起运地。货主或承运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答: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放心肉应该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肉品。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1)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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