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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时间:2010-09-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林业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第三十三条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制度。记录信息中有关技术术语和调查数据处理方法按照原林业部公布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一)日报(见附件4)是由监测总站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行的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监测站点将当日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监测信息,每日向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分析各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监测总站报告。监测总站根据各省级管理机构的日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二)月报(见附件5)是各监测站点将上月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每月的3日之前,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告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全国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年报是各监测站点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见附件6),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疫源疫病分析,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各单位的监测总结和分析报告汇总后形成全国的监测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 突发(紧急)事件实行快报制度。
(一)各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大量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野外初步诊断,确认为疑似传染病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监测信息快报》(见附件7)报送监测总站,并同时抄报省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管理机构在收到各监测站点《监测信息快报》后,应在2小时内汇总报送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接到《监测信息快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病原鉴定机构收到送检样本应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报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报检单位接到鉴定结果后,应将情况报省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向监测总站报告。如确诊为传染病疫情,报检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省级管理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监测总站报告;监测总站应在1小时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测总站对报告的疫情数据,在野生动物资源数据库、野生动物迁徙(移)数据库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数据库的支持下或经与有关专家会商,得出疫病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测总站和省级管理机构应逐步建设和完善相应的野生动物资源数据库、野生动物迁徙(移)数据库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数据库,建立监测信息处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 遇有国内或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疫情,监测总站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疫情发展趋势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报国家林业局。
第四十条 种群死亡率或种群带菌或带毒(病毒)率的计算。
种群死亡率是指在某一野生动物种群中,因某种疫病死亡个体数量占种群数量的百分率。种群死亡率=死亡个体数量/种群数量×100%
种群带菌(毒)率是指在某一野生动物种群中,经检测携带有某种疫病个体数量占种群数量的百分率。种群带菌(毒)率=带菌(毒)数量/种群数量×100%。
第六章 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野生动物异常,经现场初检疑似或不能排除疫病因素时,应对发生地点实行消毒并隔离封锁。异常动物尸体应作无害化处理。对感病的野生动物应根据保护级别采取扑杀或隔离救护措施。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封锁时间不短于21天。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后,应按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监测管理机构上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一)深埋 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表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在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野生动物尸体置于坑中,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野生动物所产卵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烧焚化 根据异常情况发生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三)发酵 应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第七章 疫情发布
第四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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