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03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督促指导各地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州)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当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省级调控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1.4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对全省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4500个以上。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3000头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种猪场纳入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由各市(州)于每年2月15日前更新上一年度产能调控场名单。对于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要及时将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 农业农村厅将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纳入全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实行年度生产监测,对各地按月调度生产情况,开展常态化窗口指导,压实稳产责任。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厅持续开展规模猪场全覆盖监测,及时向各市(州)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根据省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 (三)强化调控保障。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各级可按规定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加强猪肉储备调节,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在生猪产能大幅减少时,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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