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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规定

时间:2026-06-1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2026年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农业农村部原“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更名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参考实验室)”,原“国家兽医专业、区域实验室”更名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专业实验室)”,统称为“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医发〔2005〕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依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是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一部分,包括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兽医专业实验室。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需求等情况,针对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设立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按需确认、合理分工、动态调整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的规划布局、评审确认、业务指导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重点实验室(兽医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评估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兽医参考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负责特定动物疫病的最终确诊;

(二)负责研究、制备、标定、供应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参与制定特定动物疫病诊断、防治、净化等标准和规范;

(三)负责筛选、鉴定和供应特定动物疫病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用菌(毒)种流行株,推荐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用菌(毒)株;

(四)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特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等任务;

(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动物疫病疫情和流行病学信息,提出特定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建议;

(六)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防治等技术研究、咨询、指导和培训,跟踪特定动物疫病最新科研进展;

(七)承担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兽医专业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参与研究、标定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参与制定特定动物疫病诊断、防治、净化等标准和规范;

(二)参与筛选、鉴定和供应特定动物疫病疫苗免疫效力评估用菌(毒)种流行株,推荐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用菌(毒)株;

(三)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特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等任务;

(四)参与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动物疫病疫情和流行病学信息,提出特定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建议;

(五)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防治等技术研究、咨询、指导和培训,跟踪特定动物疫病最新科研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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