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周边相关场所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选址条件规定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风险评估确认选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 场所名称: 场所类别: 场所地址: 评估时间: 评估组织单位(签章):
注: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同时评估。 评估专家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开办者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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