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点击: 次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狂犬病 狂犬病是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病死率最高的人兽共患病,要强化免疫、监测流调、疫情处置等关键防治措施落实。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严格实施犬只免疫。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凭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是开展监测流调。对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或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疑似患病动物及时开展病原学监测,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开展疫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发生疑似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划定高风险场所或区域,落实传染源调查、高风险区犬只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规定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流浪犬和农村犬只防疫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五)炭疽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炭疽疫情总体呈点状发生态势,有明显的季节性、区域性,老疫点和疫源地时有发生,要强化监测排查、应急处置、针对性免疫、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监测报告。加强高发季节高风险地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和报告疫情。二是严格规范处置疫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做好疫情处置,对病畜进行无血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掩埋点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疫源地周边禁止放牧。三是做好针对性免疫。根据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重点地区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家畜免疫。四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死亡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 (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日本血吸虫病 日本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人兽共患病。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89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阶段(原消灭阶段),此后血防工作全面转入监测巩固阶段,又于2016年通过了国家维持消除血吸虫病状态的复核。为进一步巩固广西壮族自治区血吸虫病消除成果,继续抓好家畜疫情监测。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开展家畜疫情监测。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每年按照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尤其需要加强血吸虫病疫区输入家畜的疫情监测,正确评估家畜血吸虫病感染情况,采取措施,巩固防治成果。二是加强家畜传染源管理。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逐步淘汰耕牛或以机耕代牛耕,在暂未淘汰耕牛的原流行区和有螺地区推行家畜集中圈养,在有螺地带禁止放牧。加强家畜粪便管理,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对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直接排放污染环境,有效切断传播途径。做好原流行区易感家畜的检疫工作。三是实施农业灭螺工程。实施残存螺点水利、沟渠的三面光改造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切断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 (七)其他畜间人兽共患病 针对畜间人兽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三个环节( 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实施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加强饲养管理,不断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重点防治措施。对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继续实施消灭计划,严格落实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移动控制等关键措施。对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和鹦鹉热,在流行区域对猪、马、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疫苗接种。对旋毛虫病、囊尾蚴病,以屠宰场为重点,严格宰后检疫检验,做好污染肉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常规防治病种,加强饲养管理、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药物治疗、疫病净化,加强人员防护和个人卫生。对牛海绵状脑病、尼帕病毒性脑炎等外来病种,加强国际疫情监视,做好传入风险分析和预警;加强联防联控,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入境检疫和边境监管措施,提高人兽共患病发现识别和防控能力;在边境、口岸等高风险区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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