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五章 屠宰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工艺应当至少包括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或剥皮)、吊挂提升、去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等,符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 T 17236) 的相关规定,并制作工艺流程图,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屠宰生产岗位,制定并执行主要岗位的操作规范,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岗位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日屠宰生猪前,应当检查工作环境、屠宰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如实记录生猪批次、数量、宰前重量、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生猪产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厂(场) 区定期除虫灭害,屠宰间配备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二)保持屠宰现场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 (三)工作人员进入屠宰间前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屠宰过程中,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四)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及使用的工器具不得落地,不得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 (五)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内脏托盘等,应当一猪一更换,每次使用后用 82℃ 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化学清洁剂; (六)病害及可疑病害胴体、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等应当单独放置,避免污染其他生猪产品、设备和场地,造成污染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助剂、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等化学制剂; (八)不得在屠宰过程中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停止屠宰作业,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生猪产品; (九)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屠宰间等场地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生猪产品与不可食用副产品、废弃物、病死生猪及病害产品等分类分区分库存放,清晰标识。 第四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屠宰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屠宰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屠宰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相关记录等内容。维护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维护维修项目、日期、故障描述、结果,以及人员签字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按规定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理,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领用人签字、保管人签字、库存数量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停止屠宰、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告知驻场官方兽医。 第四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针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检验检疫 第四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五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并如实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五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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