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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生产用药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时间:2023-04-0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 - 小 + 大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鸽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家,其作为食用产品可追溯至《周礼·天工·庖人》记载,当前已成为优势特色消费养殖产业之一,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分布在广东、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新疆等十余地区。由于寄生虫病、消化道病和呼吸道病发生频率高,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使用氯霉素、替硝唑等禁用药物,以及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诺沙星、多西环素和氟苯尼考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及不得检出的药物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氯霉素、洛硝达唑、替硝唑、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为准)。

(二)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的药物种类

地美硝唑、甲硝唑等(具体以GB 31650和GB 31650.1为准)。

禁用药物和停用药物在鸽养殖中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允许使用但不得检出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兽药残留超限量的后果。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生产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保健砂等投入品时,建立采购记录,主动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2年。生产过程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万一误用不合格投入品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生产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一)科学用药

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标签或说明书的相关要求用药,切忌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执行用药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以备检查与溯源。

(二)符合限量

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常规药物残留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31650和GB 3165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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