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4 点击: 次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十七条 省级畜禽遗传材料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八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所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对辖区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满三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进行一次保种工作绩效评估,根据保种群血缘纯度、群体杂合度和近交系数等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四)省级保种效果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附表:广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申请表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