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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时间:2021-12-28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小 + 大

3.3.3.2 液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露天氧化塘、沼液池、沉淀池、集污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 0.01m3,奶牛 0.045m3,肉牛 0.017m3,家禽 0.0002m3;建设标准应达到防渗防溢流要求,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围栏等防护设施。

3.3.3.3 配套土地

畜禽粪污自行处理利用的,应配备并使用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土壤承载力受作物产量、土壤肥力、畜禽粪便中某种营养元素的含量、畜禽粪便的当期利用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应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测算。不同植物土地承载力推荐值参见附录 B。

3.3.3.4 其他处理利用方式

(1)厌氧发酵池(高浓度厌氧发酵塔、覆膜式氧化塘、厌氧发酵罐、沼气池、污水厌氧无害化处理池)。厌氧发酵池设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2)异位发酵床。需建设固定防雨棚,水泥防渗硬化,以及不低于 0.8 米的防溢墙。

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集污池)容积不小于 0.2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 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其他畜种按照 GB 18596 折合猪当量计算。

第四章 环境管理与排放监测

4.1 环境管理

4.1.1 畜禽粪便避免露天堆放,污水横流、偷排直排乱排。

4.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按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4.1.3 完善粪肥施用管理制度,规模养殖场(区)全面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明确粪污产生、处置和利用情况。

4.1.4 资源利用粪肥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要求;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及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2 排放监测

4.2.1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要求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监测因子及频次按照 HJ 1029 及 HJ 819 执行。

4.2.2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及我省标准及行政要求,排污口标识符合环境保护GB15562.1 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畜禽养殖废水水质和粪污产生量

A.1 规模化养殖场釆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粪、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方式,养鸡场、养牛场一般以干清粪为主。

A.2 畜禽养殖场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因畜种、饲养管理水平、气候、季节等情况会有很大差异,不同统计资料提供的数值不尽相同,缺少资料时可参考表A.1。

表 A.1 畜禽养殖场废水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和 pH 值 mg/L(pH 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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