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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时间:2021-12-28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小 + 大

2.2.5 消毒处理技术

畜禽养殖污水经处理后有回用要求的,宜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非氯化的消毒处理措施,并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2.3 粪污处理技术

粪污处理宜采用堆肥技术,堆肥产品应符合 NY/T 525、NY 884 及 NY/T 3442 标准中堆肥产物的质量指标及检测要求。

2.3.1 一般性要求

2.3.1.1 畜禽粪污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堆肥条件的养殖场,宜送至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处理,但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3.1.2 未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堆肥前应先将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粪渣进入堆肥场,液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堆肥场地一般应由粪污贮存池、堆肥场地以及成品堆肥存放场地等组成。

2.3.1.3 釆用间歇式堆肥处理时,粪污贮存池的有效体积应按至少能容纳 4 个月粪污产生量计算,场内应建立收集堆肥渗滤液的贮存池。

2.3.1.4 堆肥场地应考虑防渗、防尘、防流失措施,不得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应配置防雨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

2.3.1.5 堆肥设施宜具有完备的台账记录、过程监测及安全和环保预警系统。

2.3.1.6 粪污堆存过程的恶臭污染应按照要求进行治理。

2.3.2 技术要求

2.3.2.1 清粪技术

清粪技术可根据养殖场规模情况来选择人工或机械清粪工艺,奶牛场、养禽场、猪场宜采用干清粪或发酵床模式,猪场可采用水(尿)泡粪原位发酵模式,其最终产生的粪污视情况可继续进行异位发酵处理,达到全部腐熟的效果;干清粪技术又分为原位发酵技术和异位发酵技术。

(1)原位清粪(发酵)技术

在养殖场所原地进行发酵粪污的处理技术,原位发酵达不到腐熟标准的继续进行好氧发酵处理。

a.发酵床技术:该技术发酵床一般可使用 1-2 年,主要用于生猪、奶牛和肉牛养殖,将锯末、秸秆等材料,铺设到动物养殖区域,厚度 30-45cm。使动物粪尿在发酵菌剂的作用下进行原地发酵降解;根据垫料表层的老化情况及时进行翻抛曝氧,从而达到粪污治理。

b.薄层叠铺自动力发酵床技术:该技术发酵床一般可使用 1.5-2 年,主要用于肉羊的养殖,将锯末、秸秆等材料,铺设到动物养殖区域,厚度 10-15cm,依靠动物的运动达到自动翻抛的效果,不用翻抛,视垫料老化程度及时添加垫料,保持发酵床的活性。

c.单纯高架床养殖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将养殖动物活动床面架高,利用底部空间直接进行动物粪污的发酵处理。

d.高架床加发酵床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肉羊养殖,将养殖动物活动的床面架高,在架高床的底部铺设发酵床进行动物粪污处理的技术。

e.干清粪的原位厌氧发酵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动物圈舍铺设漏缝地板,下方建防渗坑,设置粪液排放口,添加微生物菌剂和水,粪污通过漏缝地板排放到坑内,固体做异位发酵处理,液体按照污水进行处理。

(2)异位清粪(发酵)技术

将动物的粪污通过机械或者人工清粪设施,统一收集到粪污处理区进行集中发酵处理的模式,宜日产日清,主要适用于奶牛、蛋鸡等动物。

2.3.2.2 粪污贮存技术

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粪污贮存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贮存池要求如下:

(1)贮存池的位置选择应满足 HJ/T 81 的规定。

(2)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养殖场贮存池一般不得<30d 的排放总量。

(3)贮存池的结构应符合 GB/T 26624 的有关规定,具有防渗漏功能,不得污染地下水。

(4)贮存池应配备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配置排污泵。

2.3.2.3 好氧堆肥技术

畜禽粪便的好氧堆肥通常由预处理、发酵、后处理、贮存等工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分选出的玻璃、金属、石头等杂物并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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