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时间:2021-12-03    点击: 次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全省和有关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时: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减产能的基础上,加强宣传预警,引导种猪繁育场采取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减少种猪生产、减缓原种猪补栏等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绿色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设区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第一批挂牌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省、市分别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户)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完善资源环境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苏南主销区在加快提升本地生猪供给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苏北、苏中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保供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应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组织评估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结果应用。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牛结节性皮肤病由一类动物传染病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