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支物自身的抗病力。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遵守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3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是活疫苗应无外源病原污染,灭活疫苗的佐剂未被动物完全吸收前,该动物产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 4.4 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4.5.1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5.2 停药期必须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4.5.3 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规定。认证标准并抽检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 4.6 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 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弛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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