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 下达 部门 | 监测对象 | 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 | 监测项目 | 备注 | | 本市 | 饲料生产、 经营、使 用单位 | 猪、反刍配合、浓缩饲料3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 土霉素、氟苯尼考、可乐定、赛庚啶、巴氯芬、兴奋剂类等 | 按季度报送我委 畜牧兽医管理处 | | 猪、反刍预混合饲料40批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可乐定、赛庚啶、巴氯芬、兴奋剂类等 | | 禽配合、浓缩饲料3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喹乙醇、苏丹红(蛋禽饲料)、 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硝基呋喃类等 | | 水产饲料15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 氯霉素、甲砜霉素等 | | 禽预混合饲料10批 | 铜、锌、铅、砷、硝基呋喃类等 | | 饲料原料20批 | 粗蛋白、水分、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 | | 饲料添加剂5批 | 铅、砷等 | | 宠物饲料5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等 | | 合计 | 200批 | 附件2 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一) 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二) 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 )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其中铜、锌含量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中规定的相应最高限量判定。 (三) 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来判定。 (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一) 单项指标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8823-2010)执行。 1.饲料添加剂的判定。各类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2.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或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 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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