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中国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办法

时间:2021-01-2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协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二十条 宠物诊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中国兽医协会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由中国兽医协会给出处理意见。

(一)虚假申报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评审后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重复发生同类宠物医疗事故,未制定解决方案的;

(五)投诉较多,经过调查认定为宠物诊疗机构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中国兽医协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四章 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评审费标准由中国兽医协会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评审费的统一收管和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兽医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

下一篇: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