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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时间:2020-10-05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李真等 - 小 + 大

7.2.16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
7.2.17 Ⅰ型屠宰车间应设置同生产线并行的屠宰、检验操作踏脚台,距地面高度以适于操作为宜,并设有安全防护栏。Ⅱ型、Ⅲ型屠宰车间可采用手推式轨道,并设置适合屠宰、检验操作的踏脚台,距地面高度以适于操作为宜,并设有安全防护栏。
7.2.18 屠宰车间的疑病胴体间和病畜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病畜胴体间应有直通屠宰车间外的门或密闭不渗水的病畜胴体容器。
7.2.19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暂存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如用非金属材料制作,应采用不渗水材料,且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
7.2.20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杈槽、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7.2.21 屠宰车间的胴体暂存发货间及副产品暂存间应通风良好,有条件的应采用冷却设施。
7.2.22 胴体暂存发货间应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
7.2.23 屠宰车间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小于 1.8 m,双向不小于 2.5 m。
7.2.24 用于加工四分体等初步加工的屠宰车间,应设置分割剔骨操作台。
7.3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7.3.1 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设备设施。
7.3.2 合建在一起的,中间应设隔墙;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单独设置的,应设置在急宰间邻近处,并在急宰间的下风口处。
7.3.3 急宰间内应设有高温高压处理设施,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配备化制机或者焚烧炉。
7.4 附属设施
7.4.1 应设置检验检疫室、更衣消毒间、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设施。
7.4.2 检验检疫室应配备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7.4.3 更衣室、更衣柜应符合卫生要求,鞋帽和工作服分格存放,更衣间设有鞋靴清洗消毒池。
7.4.4 厕所与屠宰车间应有走廊相连,门窗不得直对生产操作场所。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
7.4.5 检验检疫人员的生活设施、车间办公室等应与生活间毗邻布置。
其它
8.1 活畜进厂(场)的入口处必须设置与门同宽,并符合防疫条件的消毒池。
8.2 厂(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8.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场)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应硬化,无裸露土地。
8.4 屠宰厂(场)应设有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应符合 HJ 2004 的要求。
8.5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应按 GB 50317 的规定执行。
8.6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采用烫池褪毛屠宰的,应设有局部排风设施或驱雾装置。
8.7 屠宰车间应设有相应冬季采暖设施,Ⅰ型屠宰厂(场)室内温度以 14 ℃~16 ℃为宜。Ⅱ型、Ⅲ 型屠宰厂(场)冬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 5 ℃。
8.8 在远离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应设置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防渗漏便于冲洗消毒。
8.9 应配备密封不渗水运输废弃物的车辆及其清洗消毒设施和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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