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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09-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提案[第3093号(医疗体育类441号)],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将该提案确定为部内重点办理的提案,组织辽宁等7省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座谈研讨,并选取云南、陕西、河北等13个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专项调研。总的看,各地动物防疫体系工作力量薄弱、基层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投入和财政保障不够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以尽快适应国家生物安全特别是公共卫生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一、关于稳定和健全动物防疫机构队伍
2018年8月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之前,各地动物疫情形势相对平稳,许多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动物防疫体系不仅没有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扩大而加强,反而有所弱化。2019年6月和9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均提出要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并明确了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202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出加强动物防疫执法力量,要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或区域畜牧兽医机构的指导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其工作力量;督促指导地方财政保障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工作经费,推动生猪养殖大县及时足额选强配齐特聘动物防疫专员。
二、关于构建新型动物防疫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做好动物疫病防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林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构建高效协作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协调防控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联防联控。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目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普遍建立了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在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统筹研究、一体部署,加大人才和资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强化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增强早期监测、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同时扩大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范围,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区创建,不断提升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完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体制机制。
三、关于提升市场主体自我防疫能力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始终将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屠宰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是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响应期间,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激发各市场主体开展动物防疫的内生动力,变“要我防”为“我要防”。一是指导各地加快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建成一批高质量的无疫小区。目前已有多个省份的100多家大型养猪企业提出了建设意向,部分无疫小区已进入国家评估阶段。二是大力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遴选、专家评审、社会公示,2019年、2020年向社会公布了26家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名单。三是鼓励和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扶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加快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健全覆盖全产业链的现代生猪产业体系。二是按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要求,加快屠宰产能布局调整,鼓励企业积极延伸产业链,补齐冷链物流体系发展滞后的“短板”,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三是搞活经营性兽医服务,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兽医服务。
四、关于强化保障能力建设
在法治保障方面,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当前人畜共患病防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密切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修订工作,拟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各部门间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合作机制,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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