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消毒剂的选取,可参考《中小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推荐的药品。 要对因病死亡的猪只,以及粪便、污水、医疗废弃物、餐厨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等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8.1病死猪内部转运与无害化处理 猪场内应实行净道和污道分离,净、污道做严格分区管理,场内转运病死猪应通过污道处理。猪场饲养人员淋浴更衣进舍后,查看病死猪情况,将病死猪转运至栋舍外净、污道分区处,若返回猪舍则重新洗澡更衣,病死猪由污道区处理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先进行口鼻/肛拭子采样,必要时采集腹股沟淋巴结确诊。 猪场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配备场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场内无害化处理。没有条件场内处理或不能进行场内处理的,需由当地有关单位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法当日处理的,场区外污染处理区应设立低温无害化暂存间,病死猪需低温暂存。每次转运前及转运结束对转运道路、转运工具和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按规定消毒流程进行消毒。 如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阳性,病死猪必须转移至场外指定位置,避免污染场区。操作人员全程穿戴隔离服和手套,使用专门密闭转运车将套袋后的病死猪转运至指定位置,并通知场外无害化处理专员驾驶专门车辆将病死猪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期间,场内转运人员、车辆和场外运输人员、车辆严禁交叉接触,处理完毕后,各转运人员对行走道路、转运工具等按消毒流程进行严格消毒,一次性防护用品直接无害化处理。未经消毒的人员、车辆、工具,严禁再次返回场区内。 8.2粪便无害化处理 使用干清粪工艺的猪场,要达到雨污分离。自动机械干清粪的猪场,应每天两次及时将粪清出,粪便运至粪场或直接运至有机肥发酵罐等处发酵,不可与尿液、污水混合排出。人工干清粪的猪场,清粪人员与转运人员要严格分工,不与饲养人员直接接触,粪便转运至暂存场所,暂存场所每天清理消毒,清粪工具、转运车等每次转运前后进行清洗、消毒一次。 使用水泡粪工艺的猪场,分娩舍、保育舍及育肥舍等全进全出的单元每批次清洗一次,消毒烘干备用。 猪场设置的贮粪场所,应位于下风向或侧风向,尽量靠近围墙或斜坡。应指定专人监控猪粪中转处理,达到与生产区实体围墙隔离。贮粪场必需具备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在收集粪便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场外猪粪车要可控,通过中转方式拉走猪粪的,每周指定专人将暂存粪便转运到堆肥发酵场所或发酵罐进行无害化发酵处理,确保场外猪粪车不进场,场内猪粪车与场外猪粪车无交叉。工作结束后,要彻底消毒所经道路,对贮粪场进行全面清理消毒。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执行。 8.3污水处理 猪场应具备雨污分流设施,确保管道通畅。猪场污水属高浓度有机污水,悬浮物和氨氮含量高,且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必须经过厌氧发酵、耗氧发酵、絮凝沉淀、氧化塘氧化存贮、滤膜过滤等综合处理后,进行农田消纳或者达标排放,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8.4医疗废弃物处理 对过期的兽药疫苗、用过的针管、针头、药瓶、疫苗瓶以及防疫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等,须放入由固定材料制成的防刺破安全收集容器内,同时张贴生物安全危害标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重复使用和随意丢弃。应定点存放医疗废弃物,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按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煮沸、焚烧、消毒后集中深埋等);或在粪污处理区设立废弃物暂存点,中转至场外,交由有医疗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要减少处理频次,并予严密监控。 8.5餐厨垃圾处理 餐厨垃圾要每日清理。生产区域外的垃圾,经收集运至猪场垃圾处理地点进行处理;生产区域内的垃圾,经收集由专用车辆运至场内无害化处理,或集中收集同上处理。严禁饲喂猪只和随意丢弃餐厨垃圾,场内外处理人员、工具等要严格分开。 8.6其他生活垃圾处理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严格限制不可回收或对环境高风险的生活物品的进入,最大程度降低不可回收生活垃圾产生量。场内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明确标识,分类放置。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等过程须防扬散、流失及渗漏。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深埋,或交当地有关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场内外人员、工具、设备等严格分开。 9.1检测实验室要求 根据猪场布局、重点区域划分等具体条件,建立“区域”+“聚落”+“快检”的一、二、三级联动实验室,形成快速检测与监测体系,为猪群健康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猪场外部建立快检实验室,公司或集团办公区建立聚落实验室,区域实验室可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科研院所等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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