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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收购贩运及承运行为规范

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生猪收购贩运人员和生猪运输车辆,可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生猪收购、贩运、承运行为,维护生猪流通及市场秩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1.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以及承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2.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3. 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按要求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装置。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4. 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5.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每次贩运生猪的数量、耳标号码、运输车辆信息、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及检疫证明号等逐项登记。相关信息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6. 承运人应当合理规划运输路径,尽可能避开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高风险地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7.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应获得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委托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检疫申报材料。 
8. 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个人和承运人,在贩运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9.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运输过程中,不得在生猪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无关高风险区域停车。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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