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6.10工作服清洗消毒 6.10.1屠宰企业职工工作服要每日更换、集中收集、统一清洗。 6.10.2清洗后用消毒剂浸泡,然后漂洗、脱水。 6.10.3工作服清洗消毒完成后,对洗衣设备进行消毒。 6.11储血罐清洗消毒 6.11.1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6.11.2储血罐清空后,应及时对生产用泵、储血罐以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 6.11.3清洗消毒程序为:先用清水冲洗,接着用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 6.12清洗消毒效果评估 清洗消毒后,可以采集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防护用品、运输车辆等棉拭子样品,进行检测,评价消毒效果。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继续进行清洗消毒。 7.无害化处理 7.1基本要求 7.1.1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应及时分类收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有委托协议。 7.1.2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人员危害、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7.1.3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在驻场官方兽医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7.2处理要求 7.2.1病害生猪及产品、废弃物的处理 对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屠宰前确认的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7.2.2污水、污物的处理 7.2.2.1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废气收集排放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和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2.2.2屠宰环节产生的污水,均应通过管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 7.2.3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检测实验室等产生的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垃圾,应放入有固定材料制成的防刺破的安全收集容器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交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7.2.4生活垃圾的处理 应设置垃圾固定收集点,明确标识,分类放置。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等过程中,须防扬散、流失及渗漏。 7.3操作人员要求 7.3.1应经过专门设施设备操作培训,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7.3.2应了解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7.3.3操作期间,应按照规定操作,注意个人安全、卫生防护。 7.4运输要求 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使用专用的车辆、容器运送。使用的车辆和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并有明显标识。 7.5消毒要求 污水、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等经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处理设备、工器具、场地、人员等进行消毒。 8.非洲猪瘟检测 8.1检测实验室 参考《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建设运行规范》的要求,建设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检测,防护等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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