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1.目的 生猪屠宰场所人员组成复杂、生猪来源渠道多,可通过人员、车辆、生猪、产品等多种途径传入、传出非洲猪瘟病毒,是疫情交叉传播的重要(枢纽)环节。为全面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特制定本防控技术要点。 2.关键风险点 2.1猪只 疑似发病、处于潜伏期或机械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供屠宰生猪,可将病毒带入屠宰场,导致系统性污染,并可通过车辆、人员、猪肉产品等多种途径向外传播病毒。 2.2车辆 运输过病死猪或去过高风险场所的内外部车辆(生猪运输车辆、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物资车、无害化处理车、私人车辆、收购血液罐车等),未经彻底清洗消毒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可将病毒带入厂区,并可通过机械带毒方式将病毒扩散到养殖、市场、饲料生产经营等场所,导致系统性污染风险和次生疫情。 2.3人员 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代宰户、生猪承运人、生猪产品购买或收购人员、外来机械维修人员以及驻场官方兽医等,既可携带病毒进入厂区,也可将病毒携带到相关生产经营环节。 2.4水源 屠宰企业周边被污染的河流、水源可传播病毒。 2.5生产及生活物资 生产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及生活用品被病毒污染时,未经消毒就进入厂区,也可导致病毒传入。 3.建筑布局与设施 生猪屠宰企业的建筑布局和设施应符合动物防疫、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3.1总体布局 3.1.1应当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3.1.2厂区内净道、污道严格分开,不得交叉。 3.1.3主要道路和作业场所地面应当硬化、平整、易清洗消毒。 3.2大门 3.2.1生猪入场口、废弃物运送和生猪产品出口应分别设置。 3.2.2厂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池底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2.3出入口处应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运输车辆喷雾消毒。 3.3卸猪台 3.3.1卸猪台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3.3.2卸猪台附近应设有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应分为预清洗区、清洗区、消毒区;有方便车辆清洗消毒的水泥台面或者防腐蚀的金属架,应设有清洗消毒设备、自来水和热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设施。 3.4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 3.4.1废弃物暂存 3.4.1.1应当配备废弃物、垃圾收集或暂存设施,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废弃物、垃圾等。 3.4.1.2屠宰企业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或场所应设置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厂区的下风口,设立明显标识,及时清理。 3.4.1.3屠宰加工车间内盛放废弃物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时清理。 3.4.2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 3.4.2.1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若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设立冷冻或冷藏暂存设施。该类设施应位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的厂区下风口处,设立明显标识,并及时清理。 3.4.2.2屠宰加工车间内盛放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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