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2 点击: 次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景云峰 - 小 + 大
3、入境后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海关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企业可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检疫证明》是证明进口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唯一证明。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如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者进口肉属于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等,企业应配合海关进行整批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畜产品违规进口法律风险 对于畜产品进口的正面监管规定,前文已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和海关监管的其他进口货物一样,对于畜产品进口而言,更大的风险来自于海关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与现行海关法律法规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相比,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罚则明显偏轻,但是随着未来广大公众对于进口畜产品、食品安全等的重视程度提高,这一情况可能会随着本次《海关法》大修而有所调整,并会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对畜产品违规进口的法律风险予以充分重视。 1、未经进境口岸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进口畜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 W货代公司受A公司委托向T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冷冻猪前肘。申报成功后,没有按照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疫,而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并运递,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W货代公司受到T海关的行政处罚,被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评析】在“关检融合”之前,从海关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实际应用来看,行政处罚对象多是出现在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但“关检融合”之后,海关的职能得到扩充,其行政执法依据更加多元化,行政处罚的对象也会更多地涉及包括报关企业在内的多种主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4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W货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T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1项的规定[5]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2、归类错误可能导致巨额行政处罚 2018年9月,S公司从J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种牛,申报税号为“0102.2100 改良种用”,进口关税率为0。经J海关查验确认,该批进口种牛实际应归入税号“0102.2900 其他”,进口关税率为10%。S公司由于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近300万元。最终,J海关对其作出罚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案例评析】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对进口商品的归类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无法判断进口牛的品种及税号归类问题,可以依照《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就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直属海关申请预裁定,并获得海关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该决定书3年内在全国口岸均有效,可以杜绝因归类不准确导致的高额行政处罚风险。本案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S公司因为受到了高额的行政处罚,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该企业直接被降为失信企业,进出口业务几乎难以继续开展,教训十分惨痛。 3、“包税”方式下报关公司自行低报价格,进口企业难逃走私责任 G公司主营猪、牛、羊和盐湿皮的加工,需要从境外进口盐湿牛皮。为降低通关费用及谋取更高利润,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明知“包税费”(具体包括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装卸费、海运费、报关进口缴纳的全部税额等费用)不足以支付货物正常进口时所需费用的情况下,以每柜4万元到7万余元的包税价格交由L公司代理进口。L公司代理后,伪造用于报关的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虚假申报进口盐湿牛皮,偷逃税款共计1525余万元。法院认为,G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知进口牛皮的价格及每柜的货值,却仍以低于应缴税款的包税费用委托贸易商代理进口牛皮,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L公司自不必说[6], G公司和杨某也同样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G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26万元,杨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不同品质等级的生毛皮之间价格差异悬殊,进口货物实际完税价格可能是海关风险价格的2-3倍。因而总有一些报关公司存在侥幸心理,以低于进口报关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吸引客户委托其代理报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进口公司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放任走私的间接故意,且由于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起刑点,后果十分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企业本身要承担巨额的刑事罚金,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判罚。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畜产品进口企业一定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的报关公司进行代理,杜绝与“包税费”代理的合作,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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