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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进口法律风险防范与免税政策

时间:2020-05-12    点击: 次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景云峰 - 小 + 大

(2)进出口商备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肉类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同样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因此,对肉类进口企业而言,既需完成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也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如果完成备案后,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需要重新进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

(3)检验检疫审批制度

《肉类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在各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首次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应在申请前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在《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若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或失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检疫许可证》是进口肉类产品通关的必要条件,通关时没有有效的《检疫许可证》,进口的肉类产品将不得不被退回或直接销毁,企业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2、入境时

(1)进口口岸

鉴于进口肉类产品对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检疫和存储的设备设施有特殊要求,因此《肉类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只能从具有相应的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的海关总署指定口岸进口肉类产品。企业在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时,就需明确自己的进境口岸,正式进口时严格遵照《检疫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进行。至于哪些口岸可以进口,可查看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名单》。

(2)报关材料

企业申请报关,除需提供一般报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检疫许可证》(也可用有效的《报检预核销单》代替)、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同一收货人上一批报检肉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批进口肉类产品的货物清单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同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经确认电子信息核查无误后进入现场查验环节。

(3)现场查验

当进口肉类产品运达口岸后,如被抽中查验,货物应该存放在指定口岸/查验场的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中,由进境口岸隶属海关人员对需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开箱卸货检查,具体包括核对货证、包装标识、感官查验等内容。在必要时还可能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采样,送往实验室进一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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